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公示书
(一)行政许可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二)许可权限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方案的核准
重大建设工程包括: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索道、缆车道、电机车道、(景区)道路、水利(库)、水电(站)通讯等;
2、核心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3、风景名胜区区徽标志建筑;
4、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
5、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体育、游乐、居住、餐饮等建设项目。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已明确建设项目选址、布局与规模的,选址方案或规划条件不需报请核准,但应当将选址方案和规划条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选址方案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州、市(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设规模,需要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安全、防护及其他防护要求等;
4、相关图件: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3)准确反映拟建项目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建设项目拟建用地的四至界线,并加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印章)。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土地使用强度,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设置,停车配置、临近道路竖向标高,建筑高度、风格及色彩,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向等;
2、规划条件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情况说明;
3、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州、市(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许可条件和标准
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因特殊原因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收费:无收费。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世界自然遗产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座12楼;联系电话:0991-2823769
(十)监督机构及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0991-283303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0991—2819353
删除;另外所提供的信息资料仅作为市场资讯供用户参考,不代表携众集团观点。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本标准所称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是指:风景资源的评价、保护和风景区的设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园林绿地、景园景点、城市景观环境;园林植物、园林建筑、园林工程、风景园林道路工程、园林种植设计;与上述风景园林工程配套的景观照明,给排水及相关构筑物的设计。